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多渠道增加扶持创新投入,支持市场主体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鼓励和支持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创新产品的应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与市场主体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产学研用利益联结机制,降低企业创新活动成本。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