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住宿、餐饮、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