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