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改造生活垃圾转运站,适应垃圾分类功能需求。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