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