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