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4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Article 31In force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讨论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