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权属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小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村民小组组长的更换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经本村民小组会议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