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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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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

(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是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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