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民主决策第十七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是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