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基本报酬;对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给予适当补贴。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