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