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禁垦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