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