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