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