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和热费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