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和热费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