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和热费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接管用热;(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