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和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和热用户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