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在批准的供热规划范围内经营。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的要求;
(二)热源和供热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考试合格;
(五)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能力,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