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和水库管理保护机制。

市、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河(湖)长会议、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督察督办、考核问责、奖惩激励、评估验收以及信息公开和共享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