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和水库保护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和水库治理、运行维护、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