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河道和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