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