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道基本生态流量和水库基本水量。

利用引黄、水库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市、县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