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效率;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