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道和水库水体。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废弃物,控制农林种植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