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