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