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