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