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