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信用主体享有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