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