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行业协会与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