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行业协会与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