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通过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市级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