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鼓励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用信息合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