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