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