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