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建立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实时巡查和网络谣言处置等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