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个人和组织应当防范和抵制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或者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不安全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