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孵化、人才引进等政策措施,鼓励网络信息服务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机制,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培训,维护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用户自身合法权益和网络传播秩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