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健康文明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虚假信息,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违法和不良的网络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