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接受公众举报;对受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市容管理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