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所辖社区居委会负责;
(二)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园、公共绿地、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有承包单位的由承包单位负责,没有承包单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交通、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负责本单位及周边区域;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七)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八)乡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负责;
(九)河道的环境卫生由水务部门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