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