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焚烧或抛洒祭祀用品;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不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在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商业活动,不及时清扫保洁;
(六)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