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一)损毁绿化设施;(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三)在绿地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四)在公共草坪内停放车辆、晾晒衣物、露营、踩踏等;(五)其他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