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设施;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取土、填埋、焚烧物品;

(四)在公共草坪内停放车辆、晾晒衣物、露营、踩踏等;

(五)其他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