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县城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设施、堆(摆)放物料;(二)设置市场、摊点;(三)未经批准的经营、宣传等活动;(四)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五)其他影响市容管理的活动。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自治县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