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县城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设施、堆(摆)放物料;

(二)设置市场、摊点;

(三)未经批准的经营、宣传等活动;

(四)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

(五)其他影响市容管理的活动。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自治县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0